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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风险、提效率”为导向,规范创新推进PPP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财政部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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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PPP发展迅猛、成绩斐然,短短数年就跃升为全球最大的PPP市场,成为稳增长、惠民生、促改革的重要抓手。我国推广PPP意义重大,PPP带来的将是一场持续性、系统性、综合性的体制机制改革。不可忽视的是,PPP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规范行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于PPP原理和逻辑论规范

   PPP指向一种合作的制度,对传统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出了挑战。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具有自然垄断和正外部性,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但整体效用难以完全内化在市场机制中。单纯依靠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将造成供给不足或需求过度,私人资本可能获得垄断租金,损害消费者福利。反过来,政府主导提供公共服务显然不具备比较优势。譬如,在基础设施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具体事务上,政府天然不具备优势。这种模式下,如政府既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又是监管者,容易造成角色混同、错位,绩效也无从谈起。相比较之下,PPP是充分发挥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各自的禀赋优势,进行相互合作的制度安排,是政府与市场融合的桥梁。

   PPP将政府与市场优势有机结合,将互补性强的双方责任和义务进行捆绑,通过控制权的转移,能够充分发挥私人部门的管理、技术、运营能力,并通过激励与绩效考核实现更有效率的公共服务供给。完善的PPP项目能基于竞争将各种项目风险分配给应对能力强的参与者,并促使其为项目引入新的技术、技巧、专业知识和经验,将项目生命周期成本降至最小,即意味着减少对公共预算资金的需求。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合作者,遵循“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和“激励相容”原则,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逻辑是,利用较小的交易费用,尽量将外部性内部化,解决监督和激励等信息问题从而引导社会资本活动,实现公共服务效率最大化。

   PPP本质上是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公共治理的新机制,更注重公共价值取向、共同治理。PPP具有清晰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利于提高问责效率,强化治理约束。PPP合作期限长,必然“跨越”多届政府,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严格财政纪律,做可信的、专业的合作者。PPP模式将对公共服务的投入、运营、监管体制机制变革产生重大影响,对多项改革具有牵引性、推动性作用。PPP是财政实现自身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作用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对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但不可忽视的是,PPP并不必然带来降本增效之功,效率具有不确定性。PPP规范运作核心在于全生命周期运营,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产出符合绩效标准的公共服务。但是,合约的不完全性、公私目标差异、外部环境的多变、绩效监测难等因素将导致PPP效率与预期发生较大偏差,并将诱发各类不规范行为,出现变异和走偏乱象。尤其突出的是,PPP采取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导致政府兜底责任扩大,市场优势、绩效考核失效,PPP效率降低、财政支出责任风险加大。

   社会资本可以退出,项目公司也可以破产,但是,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的终极责任仍在政府。如果PPP实施不规范,导致相对方承担了不擅长的责任与风险,将加重政府负担、降低公共服务效率、引发社会不满。这种情况下,PPP仅限于解决一时之需,可能形成过度承担项目风险,演变成为融资工具、变相举债。

   全球PPP并不存在最佳实践,都是依据所处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环境因地制宜推进的。采用PPP的理由并非预算约束和债务压力,真正的缘由应是物有所值、最优风险共担。我国当前PPP规范的落脚点在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物有所值、风险共担、激励相容。现阶段PPP应着力强调社会资本参与全生命周期运营管理、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基于绩效评价付费。

   二、目前PPP不规范运作行为及影响

   PPP市场普遍性存在“重建设、轻运营”、“重补贴、轻经营”、“重权利、轻责任”、“重签约、轻监管”、“重国有、轻民营”、“重短期、轻长期”等现象。PPP不规范行为主要集中体现在“风险-收益”这两个维度,没有开展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没有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当前尤其突出的是,以最低收益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包装成PPP模式的做法,与PPP的本质与意义相悖。一些地方按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但约定建成后由政府或融资平台按一定溢价回购或受让其股份;也有一些地方利用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融资平台补差等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承诺最低收益,给私人资本一个相对稳定回报或最低收益。

   此外,PPP在运作过程还普遍存在如下不规范行为。有些地方只是简单的将部分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变长,物有所值论证走过场,模式设计几乎没有涉及运营、绩效、监管等关键环节,实则为“时间拉长版的BT项目”;有一些项目为获得金融机构融资、地方政府政策支持,打着PPP旗号从事商业地产等竞争性业务开发;很大一部分偏公益性的PPP项目,社会资本更看重针对建设投资的可用性付费部分,付费基本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依据,形成了“类BT”或“类固定回报”;有些项目把运营维护分包给了政府或授权的出资机构,实质上把主要风险又转嫁给了政府,形成事实上的无风险、“固定回报”等;部分项目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欠缺,可能出现违规或“过度补贴”,导致国有资产或财政资金流失、甚至寻租等行为;部分项目定价机制不科学,导致政府承担过大支出或未分享超额收益,社会资本缺乏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和动力,形成反向激励;部分项目采购操作不透明、竞争不充分,甚至有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有些地方没有将融资责任、过高融资成本转移给社会资本方,而是政府主导融资或让融资平台提供担保融资,没有将政府信用与商业信用进行严格隔离,或接受各类信托、基金、股东借款等高息资金,实则加大了政府成本;有些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审计、成本确认、价格调整、财政支付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随意性现象,甚至存在寻租行为等。

   如前述,不规范的PPP项目将带来如下诸多负面影响:其一,加重政府负担,加大财政风险,可能导致风险隐匿、衍生债务风险;其二,项目风险分配、绩效考核机制打折扣或无效,项目效率降低、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无法实现“物有所值”的目的;其三,诱导各种“监管套利”行为,形成道德风险蔓延,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局面,不利于PPP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PPP不规范运作的背后原因分析

   运用PPP既涉及到理念、观念的转变,又涉及到体制机制的变革。PPP不规范背后也折射了理念、制度、能力等多方面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政策法规、制度安排不完善。目前PPP整体上缺乏系统和深入的体制机制安排以及法治环境。PPP相关法律层级不高、冲突较多、政策衔接不畅、部门协调不力等问题已经掣肘了PPP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很多基层政府财力薄弱,理念未转变到位、能力和经验有缺乏。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政府融资渠道收紧、财政收支缺口引发了地方政府强烈的投资需求,急于引入资金、促成项目。很多地方将PPP异化为融资工具,不顾风险的短期化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不管真PPP还是假PPP,不管风险大小,旨在尽快落地开工,将PPP异化为手段、工具。有部分领导将PPP简单理解为新的融资手段,追求经济增长和个人政绩。在机会主义盛行下,就会出现只顾当前解决问题、不顾后期实施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三是社会资本有顾虑,追求短平快、低风险。社会资本最担心经济下行压力下,如此长期限的合同中无法把控地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诚信等风险。在长达10年以上合作期内,社会资本可能面临政府换届风险,以及合作过程中有些政府官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此外,资产流动性差,投入后难以退出或变现,社会资本担心被“套牢”。社会资本更青睐稀少的经营性项目,更迫切希望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做PPP项目,但这些项目竞争非常激烈,民企未必能拿到手,缺乏地方资源的企业未必能获得项目。故而,很多社会资本“挑肥弃瘦”,希望采取各种“变通”措施规避风险。当前,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多为施工企业,参与PPP的目的是通过投资人身份锁定工程项目,赚取施工利润。这些社会资本更关注当前工程利润,大多是追求“短、平、快”,导致很多项目异化为“垫资施工”、BT导向的伪PPP。“长期投资”异化为“短期投资”,社会资本容易实现“无风险套利”缺乏运营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和动力。

   四是金融机构还主要是传统的担保导向融资,项目融资实现难。目前,很多项目不规范或出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融资难有关。银行担心PPP项目周期长、收益低,存在长期利率变动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同时,也担忧政府信用、项目运营等都存在难以控制的风险。在实际融资过程中,容易出现过度依赖政府、大企业,需要项目公司提供额外增信措施。

   五是PPP推进快,咨询公司经验不足、服务不到位。咨询公司普遍存在专业性、独立性不强,服务响应不及时等问题,也有一些存在过度商业性、短期性行为。随着PPP的大干快上,咨询市场价格战、圈地运动也导致咨询质量不高。

   综上,PPP背后的乱象折射出行政体制、财政体制、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问题,绝不是单独哪一方的责任。从理论上讲,政府是不应该有任何私利,其职责的重点是掌舵,是规制者、合作者,必须加强规范引导、落实主体责任。

   四、相关政策建议

   PPP到了一个发展新阶段和“深水区”,当前应以“防风险、提效率”为导向,规范创新推进PPP,促进PPP的良性、持续发展。相关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PPP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政策、指南、合同和机构。其一,综合利用“法律、政策、指南和合同”等规制工具,建构一个立体的、层层递进、协调互促的PPP规制体系。当前重点是摒弃部门之争、法律之争,以问题导向加快PPP立法,明确“先条例、后法律”立法路径,采取“少即是多”原则进行框架性立法。其二,衔接好PPP与投资管理程序,简化、优化相关流程,系统解决土地、国有资产、采购、融资、资产证券化、税收、财政预算、争议解决等衔接难点,操作指南、行业合同等需进一步优化调整。其三,进一步完善统一、协调的中央和地方PPP管理机构和机制。

   二是积极更新理念,提高实施能力、规制能力。其一,强化政府的市场、法治与契约意识,不能擅用行政权力,确保各方遵诺守信、切实履约。其二,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角度,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公私双方权益,并建立分类支出责任风险应对机制。其三,加强面向基层政府的政策解读、实操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加大对示范项目的跟踪督导,发挥标杆引导作用。其四,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提升专业、独立规制能力与监管水平。

   三是建立高质量项目库,创新模式、规范实施。其一,完善政府内部协作,加强前期工作深度,提高区域及项目的整体策划能力。其二,高度重视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统筹利用“存量、增量”、“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进行商业模式、交易结构的创新。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等对价资源配置要评估、公式履行必要程序,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其三,规范重点放在“运营、收益、风险、绩效”等要素上,构建合理风险分担、激励相容体系。要着力强调社会资本参与全过程运营管理、有效分担风险,并基于绩效评价获得合理回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与比较优势、开发公共资产或资源的商业潜能。其四,强调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促进市场竞争、多方监督。重点做好财政承受能力、采购管理、规范合同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大对不公平竞争、伪PPP项目的曝光和处理力度。其五,在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可持续基础上,在资金渠道、增信措施、证券化、政策优惠、金融创新上给予支持。其六,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不断完善全国PPP信息平台,提高PPP项目透明度和监管力度,完善信息分享、撮合交易等功能。

   四是建立督导与问责机制,构建违约保障机制。政府诚信履约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稳定预期以及项目规范运作至关重要。其一,对于政府违约可考虑法律救济,建立上级政府干预、救济机制,例如扣款(一般转移支付等)代付,或通过金融工具建立相应的担保、保险制度。其二,完善信息录入、统计、分析、预测、监督,未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其三,建立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对于政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约行为,要加强检查、督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其四,加强对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相关方的监管,根据情节和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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