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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付费类PPP做出规范的87号都有哪些明确内容与边界

发布日期:2017-06-07    来源:财政部预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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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1.问:《通知》印发的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后,各地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落实以事定费、费随事转,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地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国办发〔2013〕96号等文件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不仅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预算法(2014年修订)精神不符,而且影响了经济财政健康、可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近期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依法依规对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各类合作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此次财政部进一步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印发《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关键举措,着力解决当前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有利于指导和督促地方把风险化解在源头,对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2.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3.问: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通知》依据政府采购法、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二是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三是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四是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规范实施。

   4.问:政府购买服务如何体现预算管理要求?

   《通知》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等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确保购买服务项目及其预算安排真实、合规,保障承接主体合法权益。

   一是财政部门要实事求是、足额安排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足额安排资金,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是购买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执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

   三是购买服务期限要符合预算管理要求。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通知》明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指导各地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中央重大战略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5.问:如何防止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出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做法,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承接主体行为均提出明确要求,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为边界。《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通过依法依规做出禁止性规定,指导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正确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精神,避免异化为变相举债融资,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风险识别,防范经营风险。

   三是规范承接主体融资行为。《通知》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规制度规定。

   6.问:如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目的是什么?

   《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其预算安排真实合规、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可查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体、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一是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

   二是要求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通知》提出,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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