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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理有效的PPP项目投资回报机制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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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已进入新常态,面对经济增长速度下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显现、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巨大等现实问题,社会各界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就记者了解到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分析,加快推广 PPP 模式在管理技术和方法方面,还需要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

   中国商报记者在采访了解到,与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广相比,社会资本对PPP反应较为谨慎,更多的是考察、观望和等待。

   一些政协委员发言指出,我国各地签约的 PPP 项目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国有企业、外地国企较多。一些地方政府负责人在 PPP 项目建设和运营中,更倾向于与央企、外地国企合作,而在与私营企业合作过程中心存顾虑。同时私营企业则对现行 PPP 法律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信用水平不高等问题考虑较多,担心合法权益和合理回报难以保障,特别是在长达 30 多年的特许经营期内,地方政府能否讲信誉守合同,能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感到难以准确预料,对目前“一届政府一朝政策”的状况忧虑较多。

   全国政协委员左定超表示,PPP项目有利于吸收民间投资,解决政府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但一些项目对市场风险估计不足,周期较长,建议尽快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政府和社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一般而言,和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相比,PPP 模式的风险较大,而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对 PPP 项目的风险估计不足,在现有政策说明中对风险论述不够。同时,各地区在推行这一模式过程中,更多考虑的是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转型、地方政府债务的化解,以及地方经济增长率等,更多地去关注及强调签约率、开工率等情况,而对于风险控制普遍重视不足。这种现象都有可能对PPP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隐患。

   全国政协常委李卫华指出,坚决打破各种对民间投资制造隐形障碍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才能让企业有意愿、有信心、有机会投资。

   全国政协委员、原福建省政协副主席郭振家认为,政府对PPP模式的认识还有偏差;缺乏标准化合同范本和操作指南,对各行业的有效指导不够;缺少PPP专业化人才,对风险信息披露不够;运行机制不够完善,退出机制不够畅通,运营管理能力有待加强,民间资本参与不及预期,后期运营管理仍需加强。

   此外,也有不少全国政协委员表示,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私人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面临较大困难。受司法体制的影响,在涉及政府合同的法律诉讼中,普遍存在立案难、审判难和执行难现象,影响投资者信心,对政府信用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这种状况对PPP项目的签约和落地有较大影响。

   对此,李卫华建议,一要建立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PPP项目的清单制度和容错机制,从思想上、制度上消除有关部门的后顾之忧;二要加大优质项目向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激发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三要健全PPP模式部门协调机制,通过完善价格政策,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构建合理有效的PPP项目投资回报机制;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权益保障机制,既要维护民间资本投入后的平等待遇和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好民间资本的利益在受损的情况下有合理的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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