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以下简称“试行版”)的发布将近一年之际,财政部于2016年10月24日公布了《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指引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财金[2016]92号)相互衔接,总结了PPP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实践经验,体现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在试行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初始评价和中期评价的要求,并明确对评价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责任追溯,调整初始评价通过标准,新增定量评价计量模型,新增定性评价指标和评审专家的组成要求等,主要变化如下:
一、与财金[2016]92号文相互衔接
第八条明确了物有所值评价责任部门,即初始物有所值评价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级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中期物有所值评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明确初始物有所值评价的要求及通过标准
1.第五条将“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调整为“按照先定量评价后定性评价的顺序进行”;
2.第五条明确初始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批准后,在PPP项目识别阶段开展,可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在准备阶段予以修正;
3.第五条将初始评价通过标准由“定性评价为60分以上”调整为“定性评价不低于80分,可以不考虑定量评价结果、定性评价在不低于60分且低于80分时,定量评价物有所值量值大于0”等两种情形;
4.第六条明确初始评价中确定的项目核心要素,风险相关比例和数值、折现率、社会资本收益率等参数,原则上应作为不可谈判内容,除非能得到合理优化。
三、新增中期物有所值评价要求
1.第二条和第四条新增拟采用、已采用PPP模式项目开展中期评价的要求;
2.第七条新增物有所值评价作为中期评估的组成部分,应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发起的PPP项目,同时明确中期评价时可以不包括定性评价;
3.第十条明确了开展中期评价的数据来源和范围。
四、新增评价报告的使用和责任追溯
第四十五条明确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资料,并要求将中期评价和初始评价结果比较分析,如偏低幅度超过20%的,责成项目实施机构及初始评价机构予以解释说明,因非客观因素变动造成偏离的,对项目实施机构和咨询机构及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曝光。
五、新增定量评价计量模型
1.第十三条确定PSC值为模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竞争性中立调整值以及政府承担PPP项目全部风险的成本的现值之和;
2.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分别明确了计算PSC值三项成本的方法和依据,其中竞争性中立调整值将“少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少支出的土地费用、行政审批费用、有关税费)”调整为“少支出的税额”;
3.第十七条至二十条新增PPP值为政府方投入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净成本、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以及政府其他成本在全生命周期现值之和,并分别明确计算PPP值三项成本的方法和依据;
4.第二十四条明确物有所值量值为(PSC值-PPP值),物有所值指数为(PSC-PPP)/PSC*100%。
六、明确定性评价要求
1.第二十六条将定性评价指标由六项调整为七项,新增项目内资产相关度指标,并明确了每个指标的定义;
2.第三十八条新增评审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即专家组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组成,且必须由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法律、区域规划发展、工程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等领域至少1名参与;
3.第四十一条新增评价特别加分因素,即国家级及省级贫困县的项目可在加权平均分基础上加10分,作为定性评价最终得分。
作者简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朱可勇律师自2006年即已服务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提供PPP项目采购及投资、企业运营风险防范、中期评估、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熟悉国内外PPP法律体系框架。
朱律师曾就职于全球著名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投资运营企业,有着多年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投资运营领域的工作经验,非常熟悉该领域特有的商务规划、财务模型、技术方案及运营管理模式,可切实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