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加速披露,地方政府积极出台实施方案,但据媒体报道,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并未呈现高涨之势,实际签约率不足两成。
ppp 项目的陆续开展,令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大型基础设施和服务构建中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也由此发生变革。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履行好裁判员角色,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为基础项目核定价格、制定标准、统筹规划;而社会资本则负责设计、建设、运营、日常维护等运作环节,最终双方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双赢,并提高公共产品的投资效率。
ppp模式的推广与应用对中国当下经济运行颇有裨益。一方面,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工业等生产部门运作疲弱,缺乏有效的提振;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偿债压力较大,而城镇化改革对新增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庞大的现实需求。可以预期的是,一旦社会资本广泛投入到轨道公路交通、水热电气等在内的市政建设项目之中,不仅可以带动基建投资规模扩容、形成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也能有效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累积与爆发。
遗憾的是,就目前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情形观察,前者“一厢情愿”的表现较为明显,社会资本对ppp模式的尝试意愿不强。许多地方政府倾向于将ppp项目单纯定位为开拓融资渠道之举,而未能对等考量社会资本的利益诉求,在合作中仍保持强势地位,许多民企在投资入股后难以获得相应待遇,在投资决策、施工建设、财务结算及人事任免等核心环节话语权旁落,这让已习惯市场逻辑的社会资本无所适从。
ppp项目所解决的并非仅仅是地方融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公共产品的建设、运营与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进而提高社会资源使用效率与民众福祉,这是一场时间跨度较长的“联姻”,需要健全的机制予以全程呵护。
首先,在合作项目的选择上,应当首推需求付费群体相对稳定、价格调节机制灵活透明、投资规模较大的市政项目,以满足社会资本合理的盈利预期。当然,这就对中国资源产品的定价机制改革提出了要求,包括针对水电煤全面推出阶梯价格制度、缩减药品政府定价范围、打破传统垄断部门准入门槛等革新均需同步推进,否则社会资本将难以清晰预估未来年度的成本收益、加剧合作风险。
其次,应积极培育公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降低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合作交易成本。由于ppp项目的运作时间往往会超越某届政府任期,社会资本对地方政策的稳定性颇存疑虑,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方案编制、协议拟定以及配套咨询服务,就能减少产生意见分歧的可能性、降低单方违约风险,为项目平稳运作奠定基础。
再次,有关部门还应当联手完善资本市场,通过丰富债券品种、发展资产证券化等举措为ppp项目提供长期融资工具、搭建退出平台。与此同时,ppp项目的市场秩序和权责界定也亟待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制,以加强监督管理框架的严肃性和连贯性。(马红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