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营运管理和服务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7月8日前,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安徽网、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及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区)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优先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引导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建筑时,建设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区)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授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禁止转让或以承包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营运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