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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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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财金〔2015〕32号

  各市、县财政局:

  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精神,为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保证示范项目质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充分发挥示范 效应,现就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以下简称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评审研究确定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项目等23个项目为我区PPP示范项目(名单详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能,建立纵向联动协调、横向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为提高PPP示范项目实施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一)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 金〔2014〕15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精神,严格程序、标准,确保PPP示范项目操作规 范。要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PPP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要参与制定PPP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协助。严 格按照合同办事,切实履行政府合同责任,保障PPP示范项目顺利实施。

  (二) 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精神,做好识别、测算PPP示范项目的各项财政支 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要制定财政金融政策措施,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资本的收益水 平,并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获得长期稳定收益。要对PPP示范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组织绩效 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定价调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 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充分披露PPP示范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对PPP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 和问题,要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财政厅。财政厅将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并适时组织对PPP示范项目实施进行督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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