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水计〔2015〕8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
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化推进我省“五水共治”水利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目标
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是综合反映水利建设进度的重要指标。当年安排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中,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2014年及以往中央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力争在3月底前完成80%,4月底前完成95%,5月底前全部完成。
当年安排的省级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在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次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2015年全省水利计划投资490亿元,其中“五水共治”水利计划投资348亿元。
各地要按照上述目标要求,细化落实每个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合理从紧安排月计划进度,集中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投资计划执行,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快推进各类项目前期工作
对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舟山大陆引水三期今年8月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朱溪水库今年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南岸水库今年4月底前完成国家发改委立项、在今年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要根据初步确定的中央投资计划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立即启动初步设计审批,力争4个月内完成概算核定和初步设计审批。
对列入2015年中央投资计划的其它项目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对2015年计划开工的其它“五水共治”重大水利项目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拟列入2016年中央、省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
厅有关处室要加强前期工作指导服务,提前介入,力争将问题解决在报告编制中;对负责审查审批的项目,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或批文;要积极帮助业主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各地在前期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各有关设计、研究、咨询等单位要围绕前期工作目标,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优先保证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等中央补助项目的技术力量,确保按计划完成前期任务。各地务必要落实前期工作责任主体,对照目标要求,充实力量,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上下联系沟通,细化前期工作方案,逐项明确具体责任,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力争设计报告与各专题报告同步审查审批。
三、加快投资计划下达进度
水利厅积极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尽早下达年度省级以上水利投资计划。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力争省级年度水利投资计划(除部分配套中央资金的项目外)在当年3月底前基本下达,各地要在20天内将需分解的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到我省后,在20天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
厅有关处室要加强与水利部有关司局的对口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有关信息,中央有关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应及时告知地方,做好计划安排的各项准备。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地方年度建设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研究提出资金筹措的具体方案,明确资金来源和组成,及早落实年度配套资金,力争与省级以上投资同步到位,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在资金支出进度中,应优先安排中央投资的支出,进一步加快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
四、建立水利投资项目储备库
为增强资金安排的预期性和计划执行的有效性,按照水利部三年滚动规划编制要求和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2015〕13号)精神,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从今年起省市县三级建立水利项目储备库,从2016年起所有省级以上资金补助项目都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须按规定公示。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作为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分配的对象。水利厅拟建立重大水利项目储备库,延伸至市县水利部门,跟踪完善项目信息,强化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划和要求,梳理衔接好“十三五”规划项目,抓紧建立完善市、县二级项目储备库,并实行项目储备库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项目公开、公正、透明。要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16年拟开工的项目,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2017-2018年拟开工的项目,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2019-2020年拟开工建设的重大水利项目规划立项工作,统筹推进项目前期。
五、实行投资计划执行月会商制度
水利厅在开展水利投资计划执行“一月一统计、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基础上,建立月分析会商制度,原则上每月5日左右,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月分析会商。分析会商由厅长主持,分管副厅长、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约请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分析会商情况以专报形式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对问题进行全省通报。根据分析会商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前期工作进度滞后的项目,水利厅下发督办通知,并抄送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在10日内提出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厅领导按照“五水共治”联系制度将根据有关情况赴现场开展督导。对进度严重滞后的重大项目和地方,提请省政府督查和领导约谈。
厅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分工和承担的具体任务,将每一个工程和每一项措施落实到岗位和具体人员,每月开展统计分析与检查,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及时提交分析会商材料。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认真做好月报,重大项目要填报月财务支付数,实物工程量要严格按工程的实际进度填报,加强数据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和数据造假。各市县水利局要建立统计月报分析制度,由主要领导牵头在每月组织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对照目标任务,查找具体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六、加强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
水利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厅领导分片联系制度,突出重点,对重大项目结合稽察制度,组织人员按月进行督查。对病险水库、中小河流、小农水重点县等点多面广的中央补助项目,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委托第三方抽查等措施,做到“开工查、完工查”,及时掌握相关工程的进展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全省通报、专信专函督促、重点督办等措施,落实整改。强化绩效考核,年度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五水共治” 及水利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资金分配绩效考核因素部分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市县二级监督检查机制,原则上局主要领导要每月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掌握情况,协调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每个项目要明确一名局领导、落实一个责任部门、指定一名具体责任人,开展经常性联系检查,跟踪协调推进工程建设。对检查发现的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必要时可报我厅进行督促、协调。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第三方抽查等工作,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
七、加强水利项目建设资金风险防控
水利部将会同审计署等有关部门推动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向省市县三级拓展和延伸,逐步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水利审计免疫体系,变事后审计为事前事中监督,最大程度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切实管好用好水利资金,提高水利资金监管水平。
各地要按照水利部部署,积极配合和推进水利审计免疫系统的拓展和延伸工作,充分利用免疫系统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监管。在申报项目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并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负责,杜绝重复申报和随意申报。要加强对水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支付进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和资金支付手续,切实做好专款专用。要大力推进水利项目公示制度,将项目信息、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要积极引入第三方审计,重点开展中央资金补助项目的跟踪审计,强化资金全过程监管。
八、完善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的保障措施
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建设,与各市政府签订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年度责任书,下达列入国家节水供水重大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水利厅成立以厅长为组长的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分工意见。积极商省级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等政策,落实好开发性金融支持水利的政策。积极推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积极发挥“五水共治”专家服务团作用,及时解决前期和建设技术问题。组织举办水利技术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努力营造加快水利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抓紧完成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签订与重大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书,其它项目通过公布责任人名单等措施,将每一个项目、每一项任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协调机构,一对一开展重点突破。要“两手发力”,采取PPP等投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工程建设需求。要像落实“河长制”一样,努力推动建立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领导联系重点工程,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资金筹集等重大问题。要借助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工程建设。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