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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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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财金〔2015〕1号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南京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和仙林污水处理厂等9个项目被列为国家示范项目(详见附表)。此前,省财政已对外公布了15个省级示范项目(其中5个项目被列为国家示范),至此,我省共有19个项目列入部、省示范项目。为规范地推广运用PPP模式,保证国家和省级PPP示范项目质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充分发挥示范效应,现就PPP 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示范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责任,严格按照部、省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积极推动建立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PPP试点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在财政部门内部成立PPP中心,与相关行业部门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示范项目实施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要按照《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的要求和PPP模式操作指南,实施PPP示范项目,明确规则,引入竞争,规范选择合作伙伴,保障项目有序开展,形成示范效应。

  (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研究确定示范项目的PPP实施思路,并根据示范项目的行业特点,聘请专业机构参与制定科学、合理、详细、完整的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论证,报经政府批准后实施,确保示范项目操作规范,符合财政部和省财政的通知精神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等制度的要求。实施方案应及时报送省财政PPP中心。

  (二)规范进行项目采购。各PPP示范项目应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采购信息,通过省政府采购平台,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在更大范围内选择信誉好、有实力经验丰富的的投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三)合理分配项目收益与风险。应综合考虑PPP示范项目的情况和影响因素,合理确定社会资本的收益水平和项目风险的分担机制,并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有盈利但不暴利。

  (四)统筹安排项目监督评价。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应对PPP示范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定价调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严格项目履约。PPP示范项目合作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办事,社会资本方按契约规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财政等政府部门也应切实履行政府合同责任,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

  (六)做好项目信息报送披露。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同级政府和省财政厅报送PPP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并依法公开充分披露项目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示范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订试点工作方案,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原则上在2015年4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方案制订,8月底前完成合作方招标工作,年底前完成组建合作公司并正式合作运营。各地试点工作方案,于2月10日前报省财政。部试点项目同时抄报财政部PPP中心。

  四、全省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广运用PPP模式,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目标要求,认真筛选评估适宜PPP模式的新建项目,并鼓励和引导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将存量项目转为PPP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和运营,切实有效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要做好PPP项目的推荐报送工作,争取落实更多示范项目,推动我省PPP工作进一步发展。

  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在财政部的指导部署下,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提供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并适时组织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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