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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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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办农经[2015]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按照《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黑龙江奋斗水库、浙江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安徽江巷水库、福建上白石水库、广东韩江高陂水利枢纽、湖南莽山水库(已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重庆观景口水库、四川李家岩水库、四川大桥水库灌区二期、贵州马岭水利枢纽、甘肃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为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项目。现将《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开展工作,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

  今后,国家层面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请各省(区、市)进一步做好重大水利工程向社会资本开放工作,在选择项目开展省级层面试点的同时,认真做好国家层面联系试点的申报和试点跟踪总结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项目选择

  综合考虑地方推荐、项目基础条件、前期工作进展、项目代表性等因素,确定黑龙江奋斗水库、浙江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安徽江巷水库、福建上白石水库、广东韩江高陂水利枢纽、湖南莽山水库、重庆观景口水库、四川李家岩水库、四川大桥水库灌区  二期、贵州马岭水利枢纽、甘肃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等12 个项目为第一批国家层面联系的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试点项目,力争通过2 年左右的时间(2015 年4 月—2017 年3 月),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

  二、试点支持政策

  1、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于试点项目,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对项目投资经营主体编制报批的前期工作文件,特别是重大问题论证、征地移民、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协调指导,帮助投资经营主体尽快完成前期工作文件编报,优先审查审批,提高工作效率。对尚未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试点项目,应在可研报告中明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的总体考虑和基本方式,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2、加大项目投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中央投资及相关资金渠道,加大对试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并优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提供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3、创新项目产品定价机制。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形成,供用水双方应协商确定供水价格及调整程序和方式,推动落实供用水协议,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

  三、试点主要内容

  第一批试点的12 个项目中,对于已基本明确投资者的项目,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进程,尽快形成示范效应;对于尚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应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营运。试点主要内容包括:1、探索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总结不同类型项目适宜的投融资模式。

  2、探索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投资经营主体,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管理能力强的投资主体参与试点项目建设运营。

  3、探索完善政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投资、产品定价、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政策,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4、探索政府加强对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服务和监管的方式方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5、探索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政府与投资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时,要考虑社会资本退出的应对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1、健全试点组织实施机制。把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重大水利工程试点工作纳入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工作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试点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试点的指导支持力度。

  2、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加强总体设计,尽快组织编制国家层面联系试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的实施方案,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核。实施方案主要内  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公司组建及运作、融资运营模式和融资方案、财务测算、风险分析、政府支持方式、必要的配套措施等。

  3、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建立对口指导工作机制,定期深入试点项目跟踪调研,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推动试点取得实效。各试点项目所在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试点的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

  4、加强试点总结评估与宣传推广。试点期末,要对试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并及时宣传推广,完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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