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5〕12号
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保障城镇运行安全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城镇节能减排,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及工作目标
(一)提高城镇供水保障能力。
1.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重点建设缺水县城和建制镇供水设施,完善城镇供水管网系统,全面解决管网渗漏、老化、供水量不足问题,到2020年,设市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县城达到98%。建立健全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关停所有城镇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不断改进水处理工艺,加强水质监测,到2016年,所有市(县)供水厂具备供水水质检测化验室,50万人口以上城市具备 106项水质检测能力,其他设市城市具备42项水质检测能力,县城具备10项日检指标检测能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严格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编制完善《城镇节水中长期规划》,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建节水设施。到2020年,力争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不少于5 个,自治区级节水型城市不少于15个。(二)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升级改造落后设施,配套完善后续设备,扩大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提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行处理能力,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到2020 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提高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到2020年,设市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达到一级B标准,县城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地表水三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式或半封闭式水域达到一级B标准。统筹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和中水回用,减少城市新鲜水源的需求,到2020年,节水型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其他设市城市达到15%以上,县城达到10%以上。
2.加快推进城镇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编制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加快实施城市(县城)垃圾转运站建设和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垃圾收运体系,到2020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城达到60%。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大中城市推行餐厨垃圾分类处理,全面实施医疗(特种)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 100%,逐步实现城镇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三)改善城镇道路交通体系。
1.加快市政道路建设。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编制城镇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积极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形成城镇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等多层次、立体化路网格局,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提升城镇道路网络密度和连通性、可达性,提高城镇路网效率。加强市政桥梁隧道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推进市政桥梁隧道信息系统建设,严格落实市政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盲道、老幼通道等无障碍特殊设施建设。
2.实施城镇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交专用道和场站建设,到2020年,全区所有设市城市建成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均设置公交专用车道,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其他城市达到50%以上。
3.构建城镇慢行系统。倡导绿色出行,加快推行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在中心城区建设林荫步行道,完善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非机动车停车带等设施,到2020年,全区所有城镇自行车道设置达到国家标准。
4.实施城镇畅通工程。加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城镇交通标识、标牌、指示灯等设施。加快城镇背街小巷道路整治和路面硬化,打通城镇“断头路”,完善城镇道路照明系统,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完善立体停车场、路侧临时停车位、加油加气站等城镇道路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为畅通工程提供便捷服务,到2020年,力争创建不少于4个国家交通管理模范城市。
(四)促进生态城镇体系建设。
1.加强城镇燃气和供热设施建设。大力普及天然气,通过输气管线延伸或其他方式,对现有燃气输配系统进行扩容。积极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多种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为辅的供热方式,到2020年,设市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8%以上,县城达到85%以上;所有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面积比例达到85%以上。
2.全面实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抓好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到2020年,新建建筑全部实施供热计量,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50%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实施供热计量,其他城市(不含南疆三地州城市)完成80%的供热计量改革,南疆三地州所属市县完成50%的供热计量改革,并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3.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4.加强生态园林建设。加快城镇绿化步伐,完善城市绿地布局,加大城镇社区公园、主题公园、街头公园、绿道绿廊规划建设力度,到2020年,所有城市建成区300米半径内应开辟一处公共绿地,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75%以上。建成一批城市绿道绿廊示范工程,加强城镇道路绿化,重点做好主要城市出入口、主干道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到2020年,所有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 85%、道路绿化达标率达到75%。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推广使用中水进行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园林城市。
(五)加强城镇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
抓紧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明确权属及管理责任,完善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制度,建立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及时更新、共建共享。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线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实施地下管线建设、维护、改造,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建立完善地下管线建设标准体系,加大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工作力度,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在乌鲁木齐等城市积极推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该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六)提高公共设施服务功能。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镇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提高公共资源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场站、社区农贸市场和商业网点,形成功能协调、高效集约的城镇物流网络。大力推进消防、人防和避险场所等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城镇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到 2020年,全区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七)完善城市电网建设。
将城镇电网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之中。加快220千伏骨干网架完善补强,以750千伏变电站为核心,有条件县市各建设一座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使 220千伏电网与750千伏电网有效衔接;加快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加快城镇电网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各级电网协调发展。支持清洁能源发展,最大限度接纳水电送出,支持风电、太阳能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电采暖设施建设和应用。努力推进全区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做到抄表到户;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求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的工作机制,做好建设规划和统筹,完善和创新保障措施,加强项目储备,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进行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在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前下拨项目前期可研经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做好用地规划安排等,推进项目实施;自治区金融办、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服务,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见附件),切实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二)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制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强化对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布局的统筹协调。有序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水、燃气、排水防涝和集中供热等城镇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切实安排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财力情况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放开城镇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平等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新格局。鼓励各级财政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上发挥更大作用。加强与对口援疆省市的沟通,积极争取对口援疆省市支持,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重点援建项目。
(四)抓好项目实施。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做好已开工项目组织协调,加强资金、材料、人员、设备的统筹调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速度。积极推进新项目开工,对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尽快申请立项,提前做好规划、环评、用地等前期工作,尽快完善各项建设手续,争取尽早开工。要超前谋划后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建立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滚动建设机制,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实现储备项目与年度建设计划有效对接。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投资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资金,推进项目如期建成。
(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完善城镇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运营效率、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完善特许市政公用行业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清出、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众监督及备案等各项制度,明确特许经营各方的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市政公用市场监管,建立并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完善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可持续发展。
(六)严格目标考核督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照《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稽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限期整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