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的工作部署,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 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精神,现就财政支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省级财政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专项资金,用于对全省重大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建设融资成本费用补助、运营补贴,对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成效显著的市(州)、扩权县(市)政府实施奖补。完善现有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绩效作为定向财力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计算因素,并以贴息、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倾斜。支持地方政府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将各级政府财政投入,融资平台项目转化及其存量债务化解等情况作为均衡性转移支付促发展资金的分配计算因素。
二、建立引导投资基金。财政资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并引导相关企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专项用于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增加项目融资信誉,为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持续的投融资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投资、建设,丰富和完善投融资渠道。
三、 鼓励金融担保机构参与。深化财政与金融的合作互动,金融机构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全省重大示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的,省级财政根据贷款增量按利率水平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增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完善省级国库现金存款机制,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贷款增量作为计算参与国库现金存款的重要因素,激励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对为全省重大示范项目提供担保,符合低费率条件的,给予一定费用补助;如发生代偿损失,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四、采取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将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化解城市供水、道路、环境保护、公共交通、医疗养老、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存量债务的情况作为分配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做好预算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对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必要的政府付费、运营补贴纳入预算,在年度预算中分类安排落实。根据当地中长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调整机制,实现财政“一次承诺、分期兑现、定期调整”的预算管理要求。
六、落实优惠政策。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从事供水、道路、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运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年度起,按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教育、养老服务收入,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入,文体场馆经营所得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将旧房转变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按规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