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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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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确保实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开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积极稳妥、依法管理、诚信守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

   场、城市轨道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第五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具体模式

   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准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存量资产,可以采取转让—经营—转让(TOT)、股权(产权)转让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专业化运营改造,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项目,参照《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凡确定按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在财政、金融、土地、价格等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审批给予绿色通道,前期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延安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市PPP工作总体规划和进度,统一指导、协调和推动各县区及各部门开展PPP工作。

   第八条 延安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PPP办)负责指导全市PPP项目储备、监管、建设工作;制定相关办法、意见、流程等并进行信息发布;建立及管理全市项目储备库和项目资源库;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对方案的审查、评估、评价等;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伙伴选择、项目谈判、合同签订、组建合作公司、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工作;全程参与审查项目合同签订;负责向市政府提出拟实施的项目名单;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及其他日常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级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市级财政投入补贴、市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项目相关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市物价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进行监督调控。

   第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结合本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筛选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的潜在项目,完善本行业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识别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PPP项目原则上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并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发起人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社会资本发起项目应报行业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发布。符合按PPP模式推进的项目进入延安市PPP项目储备库进行培育开发,达到条件的列入重大项目融资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PPP办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机构)进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伙伴选择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初审确定基础条件后,项目实施机构同步进行规划、土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能源技术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物有所值及需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审批和评价。

   第四章 项目准备

   第十七条 PPP办组织对方案进行联审,重点对项目合作模式、合作边界、技术条件、投资和运营成本财务测算及特许经营权等进行审查,方案通过审查后,项目进入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投资规模、运营期限、合理利润率、政府年度服务费测算等重要条款,由PPP办与实施机构共同商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若在市场化测试环节与社会资本达不成一致的,由PPP办与实施机构再次商定,报政府批准。

   第五章 伙伴选择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通过审批同意的合作项目在媒体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下同),吸引潜在投资人,提高竞争性。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拟采用的合作模式等。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要求,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合作伙伴选择,不得以行政手段或非公开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伙伴的选择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合作伙伴选择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方签定项目合同,并在媒体公告;可申请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主体变更为社会资本方或成立的项目公司。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PPP办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PPP办、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将必要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和项目前期费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依法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PPP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PPP项目合同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PPP办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况可以退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合同各方协调一致;法律规定和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三十三条 发生合作项目退出情况时,项目实施机构会同PPP办制定退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移交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确认移交情形,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第三十六条 社会资本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PPP办和财政部门应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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