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计〔2019〕21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住建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省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省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省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1日
以下为附件原文
甘肃省省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省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支持我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抗震防灾、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设科技等城乡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的原则。相关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等对外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第四条 省级城乡建设补助资金由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划分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
(一)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包括: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
(三)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
(四)抗震标准制定和技术研究、震害调查、应急评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鉴定和加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五)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及示范项目,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及应用;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的检查验收、项目评审、评价标识、宣传培训、信息化建设、规模化推进等;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效测评、能耗监测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等。
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单位应为甘肃省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列入省年度建设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六)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项目评审、检查验收、课题研究、宣传培训及信息化建设等。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住建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明确补助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拟定补助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实施。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资金分配计划下达指标、拨付资金,审核省住建厅提出的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对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
第八条 市(州)住建部门(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被推荐单位)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报省住建厅。并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市(州)、县住建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落实自筹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编制资金决算,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省住建厅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结合的原则,根据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批复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支持重点,按照项目性质、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住建厅提交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指标,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规范资金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按照项目任务书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支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设定绩效目标,按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住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住建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住建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在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将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虚报经费预算套取专项资金;
(二)未按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使用;
(三)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四)未按绩效目标实施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政策及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建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甘肃省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13〕542号)、《甘肃省抗震加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14〕12号)、《甘肃省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14〕13号)、《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14〕14号)、《甘肃省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17〕89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