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金〔2017〕92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我省PPP工作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定位,确保PPP模式健康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PPP模式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以及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准确把握PPP模式的核心内涵和科学定位。坚持规范操作和从严管理,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严禁借PPP模式变相举债融资,坚决防止PPP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PPP项目提供担保或者出具任何还款承诺。
二、严格规范PPP项目库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筛选辖区内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编制当地PPP项目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入库。省财政厅PPP办公室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全省PPP项目库。所有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都要纳入省PPP 项目库管理,未纳入省PPP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冠以PPP项目名称。 (二)规范PPP项目入库审核,优先选择“两个强制”项目、政府平台存量项目以及有现金流、使用者付费项目进入PPP项目库。对于无现金流、完全政府付费的项目从严从紧控制;对前期PPP项目数量较多、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占比较高地区申报的项目从严从紧控制;对无运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不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纯商业类项目等不得纳入省PPP项目库。
(三)加强PPP项目库动态管理,坚持“有进有出”原则,落实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已入库PPP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当项目出现已经不符合PPP模式运作要求、不再采用PPP模式、项目停止实施等情况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正式行文申请退出。当项目实施与入库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财政承受能力)时,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批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正式行文申请变更调整。省财政厅对市、县上报申请退出或变更的PPP项目及时审核办理。
三、健全完善PPP项目方案审核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重点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中的股权结构、收支测算、收益分配、政府支出责任、风险分担、定价调价机制、政府采购、融资成本、资本回报率、绩效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真正实现PPP项目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物有所值、绩效导向目标。省以上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继续实行由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并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已入省库、未列入省试点的PPP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区级PPP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以上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四、规范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台账。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建立健全财政支出责任台账,动态记录当地财政对已签约实施PPP项目的资本金投入、政府付费、缺口性补助、风险责任及其他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承诺。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10%“红线”的硬性约束,当PPP项下财政支出责任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10%时,一律不得安排新的政府付费PPP项目。对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政府支出责任,应当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将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统计监测体系,对接近或超出10%红线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五、全面公开PPP项目信息。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在申报入库时同步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信息将在财政部PPP中心外网上公开。各地应根据PPP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各阶段信息,重点应公开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关键内容。对经同意变更的PPP项目应及时调整相关信息。省财政厅将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对公开不及时的项目进行通报,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超过一定时间且督促后仍未及时更新信息的将清退出项目库。
六、加大PPP项目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已实施PPP项目合规性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实施方案内容、未按规定程序操作、违反PPP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等行为,应责令实施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PPP项目重点抽查,及时查处、纠正不规范行为,确保PPP模式规范发展。
七、健全完善PPP工作体制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在财政部门设立PPP中心(办公室),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推动PPP项目加快落地和规范实施。
规范PPP模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广运用PPP模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沟通合作,合力做好PPP规范发展工作,推动我省PPP事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