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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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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贯彻中省有关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系列政策措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有效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协调指导、项目库建设、项目推介、补助资金争取等工作。

   2、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中心城区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过渭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3、市供热燃气办为燃气、供热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4、市交通运输局为公路、支线铁路、客货运场站等交通设施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5、市水利局为重点水源工程、供水、河道治理等水利工程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6、市林业局为重点防护林体系、湿地保护与修复、森林公园建设等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7、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8、市环保局为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9、市卫计局、文物旅游局、教育局、民政局分别为医疗、旅游、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10、高新区管委会、纺织工业园管委会、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管委会分别为本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实施机构。高科一路跨渭河隧道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为高新区管委会。

   11、市发改委为城市轨道交通、能源设施建设PPP项目的实施机构。

   12、市城投集团公司为中心城区综合停车场、棚户区改造等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咸阳华润纺织、陕西华润印染、陕西华印物产工矿棚户区改造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为纺织工业园管委会。

   13、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项目库建设、项目报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市住建局、国土局、国资委、物价办、法制办、金融办、审计局等部门配合参与PPP项目实施方案论证、评价、移交等工作。

   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PPP项目推进的主体责任,要明确牵头部门,制订推进目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要同步报送项目信息。

   二、明晰工作流程

   15、项目储备。实施机构依据相关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结合行业、区域发展规划,对本系统、本区域内拟建项目开展评估论证,提出适合PPP建设项目,建立PPP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实施机构每季度末分别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项目库动态信息。对单体投资相对较小、建设地点分散的同类项目由实施机构打包实施PPP模式,减少项目建设成本,促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16、项目遴选。实施机构从项目库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等核心事项),报请市财政局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

   17、项目决策。审核通过后,凡经营性项目(项目收益可覆盖投资),实施机构可直接开展下一步工作;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由实施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政府研究核准后,实施机构可开展下一步工作。县市区项目由当地政府决策。

   18、伙伴选择。实施方案核准后,由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招标公告指定在中国咸阳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免费发布。

   19、合同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业主(法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合同文本可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全面、规范、有效。

   20、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业主(法人)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21、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实施机构要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发改委组织,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可持续性等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22、退出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由发改委牵头,财政、国资等部门配合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积极探索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三、加强科学论证

   23、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积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的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实施方案编制、初审阶段、后评估等环节,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或参与。

   24、其他领域PPP模式项目推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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