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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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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由省政府引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分级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三条 省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主要通过参股省级子基金和市县子基金的形式,引导市县政府并共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四条 省基金采用承诺制出资,一次认缴,分期到位。省基金存续期:2016—2025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金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投决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投决会及其办公室职能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组建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省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参与投资项目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基金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投资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省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已纳入省级投资项目储备库、省级PPP推荐项目库、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着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

   第八条 省基金主要投向浙江省境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综合交通、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保障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重点支持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纳入省部级项目库的PPP项目,以及建成投运后有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同时兼顾非收费国省道、国省主干航道等重大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九条 省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模式,与省级平台、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各种“子基金”运作模式,对全省性非收费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直接投资。

   第十条 省基金与省级平台或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省级子基金,省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的50%。

   第十一条 省基金与市县政府合作设立市县子基金,并吸引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出资参股。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市县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社会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各类社会资本可根据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参股子基金。

   第十二条 经省政府批准,省基金对全省性非收费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直接投资。

   第十三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由子基金的主发起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省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 省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省基金的程序和要求

   1.合作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的主发起人(包括省级平台或社会资本、市县政府)正式行文向投决会办公室申报,同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省基金直接投资的非收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由省交通厅向投决会办公室申请。

   2.省级子基金申请省基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子基金设立方案或框架协议;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和筹资方案、财务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3.市县子基金申请省基金,必须落实相关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子基金设立方案或框架协议;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和筹资方案、财务分析;PPP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4.省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与项目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投决会办公室审核后,拟订投资项目清单和子基金建议名单,送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投决会进行审议决策。

   第十八条 经投决会审议通过的省基金投资项目清单,应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有异议的,暂停投资。

   第十九条 采取设立子基金方式的,省基金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资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出资总额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子基金审批设立后5年。

   第二十条 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存续期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及子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

   1.省级子基金的收益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2.市县子基金的收益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同时省基金给予市县政府利益让渡。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费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支付。

   第二十三条 省基金及子基金投资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按照约定方式实现退出。

   1.省级子基金中省基金的出资部分通过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2.市县子基金中省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现逐年退出,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即省基金每年按投入本金的一定比例分年收回本金。

   3.省基金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四条 省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利息等,按程序报批后继续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省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省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终止后,应当在省财政厅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清算收回资金和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省基金运作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八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要认真代为行使、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省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每季度投资运作情况、每季度财务报表、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投决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意见报投决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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