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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入库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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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加快推进我省PPP工作进展,助推更多项目落地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精神,河南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厅PPP中心”)拟建立河南省财政厅PPP项目库。项目库建设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财政厅 PPP中心建立项目总库及负责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建立项目分库。项目总库在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筛选、整理、录入和日常管理,通过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推介。财政厅PPP中心结合财政部PPP综合信息系统建立信息统计及报告制度(办法另行制定)。为做好项目库的项目储备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入库要求

   (一)入库项目范围

   1、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入库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教育、医疗和养老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调价机制灵活、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2、投资总额和期限符合要求。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3、项目能建立清晰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责任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和法律变更、最低需求等责任由政府承担。

   (二)项目库分类及入库标准

   财政厅PPP中心根据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的性质及成熟度,分别建立储备项目库(包括:意向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推介项目库)、执行项目库、示范项目库。

   1、储备项目库

   (1)意向项目库。指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征集和筛选后上报的PPP项目。入库条件:一是新建、改建项目具有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存量项目是指通过前期调研、设计、审批、建设,已经开始运行,但尚未到期结束的项目)具有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和初步实施方案。二是提交项目产出物说明。三是通过财政部综合信息系统和省财政厅PPP中心信息采集系统网上同时申报。

   (2)备选项目库。指已列入意向项目库,财政厅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筛选的推介备选项目。入库条件:一是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二是新建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三是已经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编制完成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3)推介项目库。指已列入备选项目库,财政厅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筛选并经财政厅公开推介的重大PPP项目。入库条件:一是项目投资额较大、落地成功率较高、具有行业代表性。二是同级(省、市、县)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具论证通过的意见。三是同级(省、市、县)政府对正式实施方案出具审核通过的意见或实施方案已报政府审核,已经进入或近期可以进入项目采购阶段。四是已列入年度开发计划。

   对于已经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的,将在项目筛选和推介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执行项目库。指已列入推介项目库,并完成正式PPP合同签署或已经成立项目公司,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

   3、示范项目库。指经财政厅或相关机构从执行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推广的项目。入库条件:一是项目运作程序规范,项目资料齐备。二是项目已经落地签约,运作情况良好。三是项目成熟度和行业可示范程度高。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的征集、筛选和申报工作。项目材料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报送至财政厅PPP中心,并通过财政部综合信息系统和省财政厅PPP中心信息采集系统网上同时申报。

   (二)财政厅PPP中心会同财政厅相关处室及相关部门,邀请中介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反馈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并进行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实施方案评审等工作,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经完善和调整后正式行文向财政厅PPP中心进行申报。

   (三)财政厅PPP中心牵头,根据项目性质及成熟度提出意见,经财政厅PPP工作机制研究后入库并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择优向财政部推荐。

   四、报送材料

   (一)加盖市县财政部门公章的PPP项目申报汇总明细表,省直项目加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二)按照项目库类别和入库标准提交相应资料。

   (三)如项目已取得发改、环保、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复,应一并提供。

   五、项目库的管理

   (一)运营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模式。财政厅PPP中心负责对入库项目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入库项目质量。根据所征集项目的情况,将项目分别列入储备项目库(包括:意向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推介项目库)、执行项目库、示范项目库,建立完善详实的项目数据库。

   (二)数据更新。意向项目库中的项目数据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申报。其余项目库数据由财政厅PPP中心根据市县和省直部门报送的信息统计数据和财政部综合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定期审核后按照项目入库标准对项目所在库的类别进行更新,并实时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应用。财政厅PPP中心利用数据库数据指导全省PPP工作;综合利用项目库数据向省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及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对外将成熟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开展宣传、搭建平台和引入投资方等方面进行支持。

   (四)退出机制。对于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申请或进度较慢的项目,财政厅PPP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从项目库中予以删除,促使项目库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项目退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自愿退出,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向财政厅PPP中心正式行文,申请撤回所申报项目。二是强制退出,对于意向项目库和备选项目库中自入库半年内无进展的项目,推介项目库中自推介之日起一年内未落地签约的项目,给予强制删除。

   六、保障措施

   (一)确保申报资料准确。各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需确保资料齐全、详实、数据准确,项目可操作性强,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厅PPP中心将不予受理。

   (二)确保信息及时报送。对于所申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明确责任人员并及时按照信息统计及报告制度报送项目信息,连续3个月不报送项目信息的,财政厅PPP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从项目库中予以删除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确保项目申报的严肃性。对于已经正式行文申报的项目无故要求撤回和调整的,在6个月内将对该地区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不予受理。

   七、附则

   (一)本操作指南由财政厅PPP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指南自财政厅签发之日起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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