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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政策纵览及亮点摘要

发布日期: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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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PPP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2015/5/19

   亮点摘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12/2

   亮点摘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3.《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2014/9/23

   亮点摘要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 “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政府和社会资本界定

   1.《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亮点摘要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12/2

   亮点摘要

   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2015/5/19

   亮点摘要

   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4.《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2014/12/30

   亮点摘要

   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5.《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亮点摘要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政府实施主体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2015/5/19

   亮点摘要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资本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议发起。

   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12/2

   亮点摘要

   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3.《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亮点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适用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2015/5/19

   亮点摘要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2014/12/16

   亮点摘要

   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

   3.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12/2

   亮点摘要

   PPP 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亮点摘要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5.《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4/9/16

   亮点摘要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项目工作机制

   1.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12/2

   亮点摘要

   项目储备-项目遴选-伙伴选择-合同管理-绩效评价-退出机制。

   2.《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亮点摘要

   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

   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的方式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2015/5/19

   亮点摘要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12/2

   亮点摘要

   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3.《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亮点摘要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4.《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2014/12/4

   亮点摘要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交易结构

   1.《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亮点摘要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2015/5/19

   亮点摘要

   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公共服务成本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创新资源组合开发模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

   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3.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12/2

   亮点摘要

   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亮点摘要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合同体系

   1.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12/2

   亮点摘要

   发改委PPP项目合同指南,包括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等。

   2.《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亮点摘要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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