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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出台《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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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泉州市政府出台《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的实施意见》。结合泉州实际,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提高公共产品质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及福建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该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PPP项目实施范围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会优先选择投资规模较大(基础产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求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他领域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市场化程度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重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社会事业设施、生态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科技及新型城镇化试点等领域项目。

   合作方式比较灵活,根据项目特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物业捆绑开发;可以采取建设—经营—转让、股权(产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合作;可以授予特许经营权,让社会资本平等准入;还可以采取转让—经营—移交(TOT)、股权转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后勤社会化等方式,寻求社会资本进行专业化运营改造。

   该实施意见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实施流程、退出机制、配套政策、保障机制等细则,为泉州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明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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