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5号),规范省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省本级PPP项目联审机制(以下简称联审机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审机制负责对省本级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其中,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定领域的省本级特许经营项目依托本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号令)执行。
二、省本级PPP项目实施方案由发起人提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定期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省本级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其中,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以及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审查;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对通过定性评价的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分别对口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等方面的审查工作;涉及其他职能的,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查意见。
四、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通过联合审查的省本级PPP项目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批复实施,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