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扶持引导,加快推进我市PPP试点工作,现就我市PPP项目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项目前期经费。对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试点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前期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实施机构开展项目前期调研、聘请专业咨询机构策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采购、合同谈判等前期工作,规范项目操作流程,保障各环节工作有序开展。
二、奖补各区试点项目。自2015年起,对各区(管委会)符合规定成功引入社会资本(不包括政府有回购承诺的各类基金)的PPP试点项目,市财政按照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的5%给予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列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或国家发改委PPP试点项目库的,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含限额)提高20%。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通过体制下达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也可用于投资入股PPP项目公司。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并运用PPP模式的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上报争取中央财政等支持,并按我市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专项补助,补助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20%。
四、扩大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探索适合PPP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融资服务。因项目实施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PPP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优先支持发行养老服务业、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债券。积极支持PPP项目公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对接财政部PPP融资支持资金、各类保险投资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我市PPP项目合作,扩大PPP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符合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支持 PPP项目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并享受我市扶持企业上市相关优惠政策。
五、提供项目融资增信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服务,享受我市相关的风险补偿等政策。市财政根据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安排市级PPP项目增信资金,为PPP项目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PPP试点项目,纳入市级PPP项目增信资金支持范围,金融机构在提供PPP项目融资时,增进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和降低融资成本。当PPP 项目发生融资违约,有关担保不足偿还本金的部分,由金融机构和增信资金按一定比例分担,单个项目代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金融机构和增信资金可据此向PPP项目公司追偿,追偿所得同比例返还金融机构与增信资金。
六、特别奖励。对承担我市市级PPP试点工作,在引进社会资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七、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对经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试点项目,政府负有支出责任的,市、区财政部门须将其纳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保障资金拨付需要。区级PPP项目正式生效后,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须在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合作方式、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财政负有的支出责任、支付方式及相关保障安排计划等。区级PPP项目实施地财政到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支出责任的,市级财政可通过财政体制进行扣款,切实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稳步筛选PPP项目专业咨询机构,建立市级咨询机构库,在项目识别、筛选、论证、策划等环节购买专业咨询服务,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市发改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发布PPP有关政策和项目信息,设立项目库跟踪、统计和汇总项目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