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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建设运营

发布日期: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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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福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

   《意见》鼓励在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一般在1亿元以上)、需求长期稳定(合作期限一般为10年~30年)的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意见》提出,已建成项目可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对已界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意见》同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意见》强调进一步创新投融资体制。积极引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央属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项目投资与运营。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吸引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融资租赁、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等参与项目的投融资。鼓励我市现有国有投资集团盘活存量资产,利用自身平台优势,以相关产业为导向,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参于福州新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意见》表示将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各级政府整合一般预算、基金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行业扶持资金,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政府通过认购基金份额予以支持。对PPP项目可通过注入资本金、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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