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实施范围,科学选择操作模式,增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针对性。
《意见》明确,此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适宜市场化运作、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当前,重点支持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不同项目类型可选择不同的操作模式。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对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BOT或“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BOO及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意见》要求,做实做好项目储备,合理划分政府和社会资本经营风险,依法实施项目评估,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全面开展绩效评价,激励社会资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并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将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