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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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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地区[2015]1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各国家级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778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国家级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新区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区建设工作,坚持规划引领,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实施好新区发展规划(方案),配合制定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新区发展规划(方案)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新型城镇化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有效衔接,加强新区内部各类功能区的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集聚发展。新区建设要突出“创新”,用足、用好各项政策,进一步提升新区在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中的战略地位。

   二、各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新区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优先支持新区开展国家和省(区、市)重大改革试点,推动新区建立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机制,支持新区加大在投资项目建设、城乡统筹、城市发展和生态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核准和管理权限。新区要重点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部署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5年第25号令)的有关要求,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等方面,积极引入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切实推进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公共产品定价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体制机制改革,用好各项支持政策,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

   三、各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化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及时共享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项目信息,支持新区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风险缓释基金等各类基金,支持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保险信托计划等多种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协调解决项目立项、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新区项目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研究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银行资金等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投资支持新区建设。

   四、开发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新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新区融资规划,注重做好融资规划与新区发展规划(方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专项规划等衔接,推动“多规融合”。要通过提供融资规划、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融智服务,在新区年度融资安排、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性债务控制与重组、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搭建等方面协助新区做好投融资顶层设计,推动新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

   五、开发银行要充分运用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建设新区发展重点项目库,加大新区信贷规模投放和融资模式创新力度,加快推进PPP模式、政府采购模式,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给予积极支持。继续推广债贷组合、投贷结合、租贷组合、资产证券化等模式,引导基金、贷款、债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资金广泛参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新区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

   六、开发银行将充分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建立新区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并根据新区发展规划(方案),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推动竞争力强、社会效益好的境内外企业和具有发展前景的产业进入新区,进一步提升新区产业层次和水平。

   七、各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开发银行各相关分行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新区建设,及时将各地工作进展和建议分别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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