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精神,现就全省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各市州财政部门推荐,省财政厅PPP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现确定并公布全省第二批PPP示范项目。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与相关部门、行业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1、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确保示范项目操作规范,符合相关文件制度要求。
2、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要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会资本的收益水平,并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要对PPP示范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定价调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4、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切实履行政府合同责任,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要依法公开,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于该项目的实施方案、合作伙伴选择、物有所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认证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将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解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