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支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将政府性债务转为非政府性债务。
意见规定,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建立全省PPP项目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特别目的公司(SPV),政府在特别目的公司(SPV)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控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确保项目质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政府有支付义务的,按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项目经营期满,政府指定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性能测试、验收及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并组织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对社会效益较好的PPP项目,地方财政可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
名词解释
“PPP”模式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关系。
贵州政府债务实行名录管理
贵州省政府近日结合该省实际,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规定外,政府严禁提供担保、变相融资,不得以国有资产通过抵押、质押、承诺承担偿债责任进行融资。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即“PPP”模式)。
各级政府重新审核政府举债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于2014年9 月21日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等有关要求的在建项目,纳入政府举债在建项目名录管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要加强成本管控,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5%的债务。债务高风险地区对2014年12月31日锁定的债务余额实行只减不增政策,新增政府性债务必须减少相应的存量债务。
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在国家批准的举债限额内,报经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为各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举债,纳入省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市 (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申请省级代为举借的政府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列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