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了关于中央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财政部对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了研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已印发会议。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反映,中央一般公共决算收入82771亿元,为预算的100%,下降7.3%,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8880亿元,决算收入总量为91651亿元;中央一般公共决算支出118314亿元,完成预算的99%,增长8.1%,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37亿元,决算支出总量为119451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7800亿元,与预算持平。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83218亿元,完成预算的99.2%,增长11.9%,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69460亿元,完成预算的99.1%,增长4.0%(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32181亿元,完成预算的98.7%,增长0.7%);专项转移支付7766亿元,完成预算的100.1%,增长2.7%。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为1228亿元。2020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208905.87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127393.40亿元,专项债务余额129217.37亿元,均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余额限额之内。
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收入3562亿元,为预算的98.6%,下降11.8%;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10440亿元,完成预算的96.8%,增长149.8%,主要是发行抗疫特别国债扩大了支出规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入1786亿元,为预算的105.6%,增长9.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939亿元,完成预算的74.6%,下降15.3%,低于预算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低于预期。
中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708亿元,为预算的51.1%,增长1.6%,加上地方上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收入和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调入专项资金,决算收入总量为8588亿元;中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支出707亿元,完成预算的50.2%,增长6.6%,加上安排给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支出和安排下达部分地方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专项资金,决算支出总量为8577亿元;当年收支结余10亿元,年末滚存结余377亿元。中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支与预算相差大,主要是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准备期清算工作进度低于预期。
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与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基本一致: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收入减少0.36亿元、决算支出减少97.37亿元,减收减支相抵97.01亿元,已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决算收入增加0.04亿元,支出决算数与执行数相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决算数均与执行数相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增加3.24亿元,决算支出减少1.29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0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实施规模性纾困政策,落实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依法加强税费征管,创新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加强民生支出保障,有效发挥财政政策对稳定经济的关键作用,为推动“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做出了重要贡献。2020年中央决算情况总体良好。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0年中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项目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预算的约束力还不够;有些部门决算结转结余资金较多,财政资源统筹力度有待加强;财政支出标准体系不够完善,有些预算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一些绩效目标设定不够规范,有些部门绩效自评结果不真实,绩效管理质量有待提高;有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不容忽视。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审计署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依法对2020年度中央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了审计,对查出的问题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审计建议,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决定要求,今年首次提出了国有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于今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新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决议要求,进一步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决算草案编报和预算执行
扩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范围,加快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切实强化支出标准在预算决算草案编报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进按经济性质分类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预算法治意识,严格执行预算,严控预算调剂,提升预算约束力。执行中确需作出调剂变化的,须按照程序审批。加强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实现预算数据集中管理运用。加大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保障党中央方针政策落实落地
要进一步增强财税政策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加强相关政策之间的统筹衔接,形成政策合力。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要进一步细化实化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制度措施,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加强科技资源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拓展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渠道,研究鼓励机构、个人捐赠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相关财政政策,鼓励低碳技术研发,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要将绩效管理整体嵌入预算管理流程,加强动态实时管理,推进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一体化。进一步科学合理设定绩效指标,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从侧重单个项目的绩效评价,向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绩效评价拓展。加强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探索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挂钩机制。改进相关项目绩效评价方法,推动绩效评价周期与项目实施周期衔接匹配。进一步增加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数量。
四、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围绕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规模和结构、资金使用、偿还能力等,加强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全过程管理,统筹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项目库建设,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要求,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抓实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推动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风险处置机制。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经全国人大批准后,要及时下达分省限额。研究推进政府债务立法工作。
五、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积极推进落实已经出台的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切实解决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财政资金交叉重复问题。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分配资金。完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对现行专项转移支付开展全面评估。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强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管理。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作出工作部署。抓紧落实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推进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六、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
加强对重要政策落实、重大项目实施、重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揭示反映的问题要区分体制性、政策性、管理性等不同性质,分类反映。要进一步深化对问题原因的分析,从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等根源上查找短板漏洞。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加大整改力度,逐条抓好整改。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与直接责任单位要上下联动,横向部门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改工作合力。要依法依规依纪整改、限期整改,对明知故犯的要严肃查处,切实增强警示效果。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进行整改。审计机关要加强整改跟踪督促,提高整改质量水平。要进一步落实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整改情况公开机制。要持续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试点工作。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