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该省到2022年要培育8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到2025年要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
《实施意见》明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50%。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不含钢结构)。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
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