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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推新政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发布日期:2017-12-20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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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来参与城市建设,已经成为政府投资管理的一种新模式。未来,安徽将以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为PPP项目设置一把监督“标尺”。近日,省住建厅首次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效率。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用PPP模式

   新规提出,按照项目的经营特性及向使用者收费的可行性,实施不同的PPP模式。比如,对经营性项目,可采用特许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以使用者付费实现投资回报,包括城镇供水、燃气、加气站、供热等项目。

   对于准经营性项目,可以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进行,实行使用者付费与政府付费相结合。像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城际交通)、公共停车场、污水处理、餐厨垃圾处理等项目。

   而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委托运营等方式,政府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如市政道路(桥梁)、生态保护、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等。

   此外,新规还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也可以采用PPP模式,包括政府自建自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停工未完工程项目,以企业为主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等。

   对民企不得设置 不合理采购条件

   安徽将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提升民企参与率。项目实施期间,如果社会投资人出现重大违约,需要政府提前回购的,要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由于PPP项目多为事关公众利益的民生类工程,因此安徽将逐步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通过中期评估、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合约履行情况、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绩效评价结果会作为价费标准、政府补贴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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