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近日出台《湖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对省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做出详细规定,鼓励地方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湖南省林业厅副厅长柏方敏介绍,对于省级湿地公园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物种独特。二是自然景观优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特殊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价值。三是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总面积的30%。
办法第四条指出,湿地公园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以所属地方政府投资建设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湿地公园建设。此外,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确保湿地公园生态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禁止擅自占用、征收、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开矿、采石、采沙、取土等行为,禁止从事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湖南新增国家湿地公园40处,并实施了24个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