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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拟设PPP引导基金 社会募集资金占比90%

发布日期:2016-06-01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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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新疆出资设立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

   5月30日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27日起实施。

   《办法》提及,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基金”)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引导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 PPP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其中: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出资规模为基金总规模的10%,社会募集资金规模为基金总规模的 90%。

   PPP基金的基本目标是运用市场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促进PPP模式的推广运用,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PPP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保本微利”的原则运作。为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采取分期设立方式运作管理。

   PPP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出资人代表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

   自治区财政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委托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PPP基金的政府出资人代表,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基金管理公司由出资人分别确定各自出资机构,共同设立,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自治区PPP基金暂定10年,到期后如仍有项目未退出,经出资人同意可延展2年。

   PPP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可以股权投资退出、债权投入退出、垫付资金退出等方式退出。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PPP基金须选择在自治区有分支机构,执业质量好、信誉度高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定期对PPP基金投资运营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当PPP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政府出资人代表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政府出资人代表、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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