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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通过 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

发布日期:2015-12-31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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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专业的服务机构以及专业化、年轻化的养老服务人才。今日,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中,设置了鼓励性条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发展。其中,养老护理人员在服务中将得到奖励或补贴。该《条例》经省人大批准后,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的充分发展,是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的实现途径。《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创新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模式。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此外,鼓励将闲置的其他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其他类型场所转用为养老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

   针对目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低、专业技能缺乏、年龄偏大的问题,《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人才引入、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为解决养老服务人员队伍专业化的建设问题,《条例》提出,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同时,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人员和技术等资源优势,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老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服务,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服务,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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