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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2/21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持续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拟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

意见稿中指出,建设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报批环评文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1份;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电子版1份(或纸质版)。环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电子版1份(或纸质版);

(四)国家和省对产能有相关要求的行业建设项目,需要提交产能置换、立项备案等支撑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类审批。建设项目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难度、环境风险、生态影响等分为A、B两类。由厅办公窗口直接办理或分送厅相关处室办理。

(一)A类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由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分别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初审意见,提交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或按程序函审后,报厅主管负责同志审批。

(二)B类建设项目:由厅办公窗口经办人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其中,准予许可的由厅办公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不予许可的经厅主管负责同志审定后,由厅办公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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