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正式施行

2024/12/20

       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特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39条,其中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避免城镇道路重复开挖,规定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镇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明确鼓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推动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着力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确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及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维护责任的排水设施相关管理主体的维护责任。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新建排水管网质量检测和既有排水管网现状评估,将老旧破损、混错漏接等问题管网更新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改造计划。

排水和污水处理既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持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城镇污水收集效能、污泥处理处置能力显著提升。截至2023年底,内蒙古排水管道总长度2.55万公里,10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达到346万吨/日,污水处理率为99%,污水处理达标率为98%。其中103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6.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7.8个百分点,在全国排名位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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