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41号文直指大半基建领域违规行为, 浇灭“股权财政吹”

2023/9/19

       网传国资委发布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文《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一、直指大半基建领域的违规行为

(一)适用基建领域大多数社会资本投资项目

十年来,在管理库PPP项目中的大量项目,采用了“实施机构—地方国企+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的结构;管理库外的基建项目,出于企业投资立项等方面的考虑,多采用了二层结构,即,“地方政府—地方国企—地方国企+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的结构。

网传文件给出的国有参股企业定义,“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将适用于前节所述的所有项目公司。

网传41号文,将会对目前基建领域中多数项目公司的国有参股股份管理发生影响。

(二)直指违规担保、BT回购行为

网传文件中,出乎意料的新内容并不多,基本上是对参股管理的应有之意。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是近年来地方下属国企与社会资本投资人合作时,经常会发生的违规行为,个别地方甚至要求下属国企提供全部担保,更有甚者要求下属国企名为通过股权方式回购社会资本投资,实为违规BT模式。

(三)参股投资管理的其他规定

网传文件还对参股投资中出资、人员委派、股东权益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主要有“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等等,都是在当前基建融资领域合作设立项目公司期间,经常会遇到的环节,针对性很强。

二、突出主业浇灭“股权财政吹”

近一年来,“股权财政吹”一度几乎甚嚣尘上,丝毫不顾我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情况,完全忽略企业效益发展壮大的客观规律,也不考虑现有的国企央强地弱的客观现状,鼓吹依赖企业增加收益上缴反哺财政收入和替代土地财政,蒙骗极少数地方政府不经调研就盲目投资于市场竞争行业,甚至作为本地招商引资的通行政策。

对此,主管部门做出了根本性的回应:

突出主业。……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三、体会:非必要不要参股投资

目前,无论是管理库内PPP项目公司,还是管理库外的项目公司,都主要是为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的方便而设置的。

项目公司收益和分红,目前大多不是项目公司设立的主要动因。

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加强协调管理方面的参与度;以及,出于加强后续开发建设、传达地方政策指导意见,甚至行使一票否决等方面的考量;甚至,是为了违规操作回购社会资本投资人股权的方便。

基于此,对出资参与设立项目公司的做法,地方国企应当持审慎态度,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协调管理甚至一票否决等等职能的实现,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在国资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完全没有必要非花一大笔钱来实现这些目的。

四、辟谣:进场交易和退出并非必须

(一)对进场交易发表意见

网传文件要求“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不是必须的意思,这个国资委在网站里有答复。

(二)退出机制仅为“应当”

对于退出的要求,也并非“必须”,而是“应当”,网传原文是:

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客观上来讲,股权投资,不是想退出就能退出的,所以,网传文件补充到:

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

这是因为不惜一切代价的贸然退出,很有可能会造成预期风险的“提前兑现”。如果能够顺利地实现无损的退出,那也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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